从木桶理论看银行业务犯罪:不能坐等出险后“亡羊补牢”式的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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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唐婧 北京报道
银行业务犯罪的法律研究有多重要?
“如果将国家经济比作一个木桶,金融就是这个木桶的底板;如果底板有一个洞,那么国家经济不是水多水少的问题,而是水有水无的问题。如果再把金融比作为一个木桶,证券、基金、保险、期货等这些都是长板和短板,底板是银行。如果银行发生问题,轻则关乎老百姓的钱,重则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8月19日晚间,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钱列阳律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一层紫华国际报告厅举行的《银行业务犯罪十二讲》新书发布会上如是表示。
据了解,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继《证券期货犯罪十六讲》后,推出系列丛书之二——《银行业务犯罪十二讲》,希望为有志于从事金融犯罪研究的职业刑法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等,提供一个金融的切入口。
作为该书的主编,钱列阳在序言部分中表示,刑事法律人不能局限在刑法领域内,坐等银行出现风险后进行“亡羊补牢”式的依法追责,而应深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在仔细研究金融机构内部运行规则和金融逻辑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用《刑法》的标准衡量并发现问题。
该书的副主编、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邢丽丽律师在新书发布会上也表示,法律人和银行人应该加强跨领域的交流与融合,更好地完善与银行业务相关的刑法体系,从而保障国家的金融安全。
如何认定和处理银行业务犯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在本书的推荐语致辞中表示,金融犯罪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治理状况和社会现实的一面镜子。银行管理秩序是微观的市场经济秩序,无论是以银行为被害人的犯罪,还是以银行为工具的犯罪,都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进而危及了金融安全和经济犯罪,理应成为刑罚严厉处罚的对象。
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由于侵害银行的犯罪是典型的白领犯罪、高智商犯罪,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构成要件的解释等,都可能存在很多争议,从而提出了很多亟待研究的难题。本书结合时代特点和刑法规定,从辩护的视角出发,展现了对金融犯罪的独特理解,为准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思考进路,对于完善金融法治、强化监管,实现刑事司法的不枉不纵,具有重要的意义。
周光权认为,本书值得广大自我感觉良好、以为自己在进行“金融创新”但可能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银行从业人员阅读,还值得广大从事金融业务的律师阅读,更值得作为律师对手的控方(侦查人员、公诉人)以及居中裁判的法官阅读,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追求刑法谦抑、愿天下无冤。
邢丽丽介绍,《银行业务犯罪十二讲》将12个重点罪名分为了四大类,并援引了19个相关案例进行理论和辩护思路的分析。其中,贷款业务主要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理财业务主要涉及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票据业务主要涉及票据诈骗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人员近期所涉较多的帮信罪和侵犯公民信息罪也是该书关注的重点。
邢丽丽还提到了编写过程中遇到的三大困惑:一是“国家规定”概念的泛化;二是银行内部规定与实际操作脱钩;三是司法裁判与银行业务脱钩。
例如,《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将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置入“国家规定”之内的情况,甚至根据银行内部管理规范来判断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已尽严格审查义务。
而在“银行客户经理李某违法发放贷款案”的法律分析部分,本书明确写道:“如果违反内部规定即认定为犯罪,是不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以及谦抑性原则,更会导致公司自治和刑事处罚之间的混乱。金融信贷业务本身自带风险,如果不对银行信贷人员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的严重程度进行合理甄别,并为银行工作人员保留必要的司法责任豁免空间,将会导致刑事打击手段失之于严,不利于银行经营的获利以及金融秩序的长治久安。”
打击金融犯罪是手段不是目的
在由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国红律师主持的以“金融安全的底板 法律维护的巅峰”为主题的与谈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常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陆柏松律师以及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等一众专家学者和行业人士,就银行犯罪的演进、金融监管的尺度、金融犯罪理论的发展方向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王新表示,1992年左右银行安全面对的最大威胁是“两防一保”,即防盗窃、防抢劫和保银行安全。没过几年,“两防一保”就改成了“三防一保”,加上了防诈骗,而且把防诈骗作为保银行安全的重中之重来看待。盗窃和抢劫相对容易预防,只要银行的硬件设施跟上,自然就能阻截掉;但从1995年开始,诈骗和内鬼逐渐成为银行面对的最大安全隐患。
宋晓燕建议,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需要把握“度”,可以用民商法和行政法手段解决的,尽量不要用刑法。不少金融法的学者都很担心刑法的过多“积极干预”。
劳东燕认为,目前刑事实务界和刑事理论界对金融犯罪或经济犯罪的研究总体比较粗浅,无论是法义还是基本范式,基本上把金融犯罪或经济犯罪当作财产犯罪来研究。但金融犯罪绝对不等同于财产犯罪,因为财产犯罪处理的是比较静态的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而金融犯罪处理的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沟通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以主客思维的财产犯罪来套金融犯罪,本身就存在旧瓶装新酒的问题。目前整个金融犯罪理论应该往什么方向构建,值得刑法理论界人员认真思考。
钱列阳总结,打击金融犯罪只是手段,保护经济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刑法人研究金融犯罪也不是单纯为了打击犯罪,而是为了帮助监管到位而不越位,防止过度监管影响金融自身规律的正常运行。因此,刑法人应该去学习、去掌握金融规律,未来这个领域复合型人才将备受青睐。
(作者:唐婧 编辑:曾芳)